克隆猴都来了,克隆人还会远吗?科技工作者说——
我们也有自己的伦理“高压线”
中国科学院神经科学研究所非人灵长类研究平台主任孙强及其团队先后于2017年11月27日、12月5日培育两个体细胞克隆猴,分别命名为“中中”和“华华”。1月25日,顶尖学术期刊《细胞》以封面文章在线发表了他们的成果:成功培育全球首个体细胞克隆猴。图为“中中”(左)。(中科院神经科学研究所、脑科学与智能技术卓越创新中心供图)
本报记者 陆成宽
近日,世界上首个体细胞克隆猴“中中”在中国科学院神经科学研究所诞生,我国科学家在国际上首次实现了非人灵长类动物的体细胞克隆。在人们欢庆科技进步的同时,也有人表达了对该技术的伦理关切:克隆猴都来了,克隆人还会远吗?事实上,自绵羊“多莉”诞生之日起,围绕克隆技术的伦理争论就从未停止过。
科学研究鼓励自由探索,但却不能没有科研伦理的规范。为了杜绝无视科学伦理道德的行为,我国还在制度层面作了专门规定。但是,中国科协最新的一项有关科技工作者科研伦理意识的调查报告却显示:绝大多数科技工作者完全不了解有关科研诚信、转基因、伦理审查办法等科研伦理管理的相关文件规定。
我国的科研伦理规范有哪些
据了解,我国的科研伦理审查制度肇始于上世纪90年代。当时,为适应生物科技的迅猛发展,国家对863计划、973计划和自然科学基金等项目在加大了资金投入力度的同时,根据国际项目的伦理评估要求成立了伦理审查委员会; 随后,科技与卫生管理部门开始重视伦理审查工作,持续加大科研和应用中的伦理审查与监督力度。在此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科研伦理准则、规范和评价标准,倡导符合伦理规范的科研活动,约束甚至禁止不符合伦理规范的科研活动。
“我国目前科研伦理规范主要有以下三个文件,分别是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10月发布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3年6月发布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以及2012年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布的《关于非人灵长类动物实验和国际合作项目中动物实验的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规定(试行)》。这些也是我们比较关注的生物医学研究领域,在涉及人的临床试验和动物实验时应当遵循的伦理规范。”1月27日,华中科技大学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人文学院哲学系主任雷瑞鹏教授告诉科技日报记者。
除此之外,1998年6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施行《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5月,国务院还发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3年12月,科技部和原卫生部联合下发了《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明确规定,禁止生殖性克隆人研究,允许开展胚胎干细胞和治疗性克隆研究,但要遵循规范。
共通的科研伦理原则
虽然这些规定、条例由不同的政府部门发布,涉及的领域也不尽相同,但是在雷瑞鹏教授看来,它们背后却有着共同的价值观,有些原则贯穿了所有的“规定”。“我认为科研人员在科研活动中需要牢牢把握和遵守以下基本的科研伦理原则,即:尊重原则、不伤害原则、有利原则和公正原则。其实,在学术上,这些原则已经讨论和界定得很清楚了。”雷瑞鹏说道。
首先是尊重原则,在科研活动中要尊重人的尊严、自主性、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比如,在人体试验中,受试者可以自主选择参加,也可以中途自由撤出试验;在临床试验前,科研人员需要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向受试者提供:研究目的、方法、过程、可能的风险和受益等方面的信息,让受试者在理解的基础上自主作出是否参加试验的选择,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邱仁宗研究员就曾撰文指出“干细胞治疗”中的伦理问题,完全违反知情同意的伦理要求,将未经验证的研究混淆为治疗,向病人提供的信息往往是夸大效果、隐瞒、缩小风险;同时,科研人员也要尊重和保护受试者的隐私,不得将涉及受试者隐私的资料和情况向无关的第三者披露。
二是不伤害原则,这并不是说没有任何风险或伤害,而是尽量将风险最小化。这就需要在试验之前要对风险进行评估、权衡,所以要设立伦理审查委员会。
三是有利原则,科学研究要能促进人类科学知识的增长,增加人类社会福祉。在科研活动中事先权衡科研方案的利弊,开展“风险—受益”分析,科学上可预期的受益才能辩护研究中潜在的风险。
四是公正原则,科研人员在科研活动中要坚持正义与公道,公平合理地分配科研资源,在程序、回报、分配等方面公平对待受试者。比如,科研人员在选择需要承担一些风险的受试者时,要公平地去募集和选择这些受试者,不能只选择弱势群体,研究的负担和收益在不同群体、国家之间都要公平分配。
然而,调查发现,那些工作中经常涉及人类研究对象(受试者)的科技工作者中,有将近两成的人表示对知情同意原则、尊重人类研究对象(受试者)的自主权、尊重人类研究对象(受试者)的隐私权和不伤害(风险最小)原则不太了解。
科研伦理中的“中国特色”
“在科学研究中,西方国家的科研人员非常强调知情同意原则。由于西方社会比较崇尚个人主义,所以科研人员只需要与受试者个人沟通,征得受试者个人同意,他们认为,受试者家人的参与,会影响受试者的自主决定。然而,在我国情况就不一样了,很多事情特别是大事,我们都需要跟家人沟通,获得家人的支持和赞同。比如做手术,此时,知情同意原则的具体实施过程在我国就会有些变化,可以是家人参与或协助下的个人同意。受试者需要与家人商量,需要家人给予理解和支持。”雷瑞鹏说,“但这只是一些具体做法上的调整,共同的价值观、基本的尊重人的伦理原则还是一致的。”
在雷瑞鹏教授看来,我国在科研伦理管理方面的一些做法,也不同于西方国家。我国的科研伦理管理以部门为主导,比如说发布一些条例、规定等来管理。西方国家一般通过建立各种层级和类型的专家委员会(如:美国总统生命伦理委员会、法国国家生命伦理委员会)的方式来研讨和鉴别伦理问题,由跨学科专家的讨论、前瞻性地评估某项科学研究的伦理风险,并提出具体可行的政策建议。我国目前针对精准医学、基因编辑、合成生物学、人工智能等重大新兴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可以由中华医学会、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等相关专业学会组织跨学科专家委员会制订伦理规范和指南,经过试行取得实践经验再由科技部和卫计委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
山西医科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邓蕊教授也持有类似的观点,她曾表示,我国在引进伦理审查委员会之初也认识到其独立性的重要,各地各机构成立伦理审查委员会及标准操作规程的制订过程中,也都认同并强调这一点,但事实上由于儒家文化集体主义宗族血缘制度的影响,我国的伦理委员会大多数与各种机构有这样那样的依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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