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幼儿园质量督导评估办法发布
昨天,《北京市幼儿园办园质量督导评估办法(试行)》发布,总分设1000分,评估结果设A、B、C、D四个等级。督导评估结果不仅将向社会公示,还将作为幼儿园绩效管理、生均补贴、表彰奖励、干部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市教委介绍,该办法适用于全市面向3岁至6岁儿童提供保教服务的幼儿园(点)。评估对象包括教育部门办园、其他部门办园、地方企业办园、事业单位办园、部队办园、集体办园、民办幼儿园和社区办园点。其中,幼儿园分园、分址、分部和附设在中小学的幼儿园(班)作为独立主体参加督导评估。
幼儿园评估结果设A、B、C、D四个等级。其中,A和B级分别对应优秀和良好级别,评分需要至少达到700分以上;C级为合格档,评定分值总分在600分及以上;D级为不合格。市教委明确,当幼儿园出现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幼儿等行为的,重大安全事故的,严重儿童伤害事件的,其他造成社会重大负面影响事件的,将视情节给予降级处理,直至降为不合格。
评估“考试”由市区两级教育督导室负责组织实施。区级负责对辖区内幼儿园进行督导评估,市级负责对区级督导评估结果进行抽查复核。每三年为一个督导评估周期。在一个周期内,各区对辖区内各类幼儿园至少进行一次综合督导评估,市级对各区当年参加督导评估的幼儿园按一定比例抽查复核。
督导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人员条件、空间与设施、机构管理、保育教育、办园成效等方面,其中,保育教育分值最高,满分为300分。评估标准多有量化数据,比如“园长深入班级,每周不少于6小时至8小时,业务园长每周不少于16小时”“安防监控系统有专人管理,视频记录应保存30天,并定期查看”“近3年内专任教师稳定率在75%及以上”等。家园共育分值占9分,包括“重视家长工作,注重家园共育,建立健全家长委员会、家长工作制度”“积极发挥家长委员会的作用,定期组织家长开放活动”“通过多种方式向家长宣传正确的教育理念和科学育儿的知识”。
依据办法,督导评估结果将向社会公示,并作为对幼儿园进行日常管理、监督监管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记者 刘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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