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意见
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记者 张晨
本报北京4月28日讯(记者 张晨)“校园应当是最阳光、最安全的地方。”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作出安排部署。
《意见》强调,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障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关系广大师生的人身安全,事关亿万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稳定。要针对影响学校安全的突出、难点问题,进一步整合各方面力量,加强完善相关制度、机制,深入改革创新,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学系统、全面规范、职责明确的学校安全风险预防、管控与处置体系,切实维护师生人身安全,保障校园平安有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提供保障。
《意见》指出,要完善学校安全风险预防体系。健全学校安全教育机制,将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着力提高学校安全教育的针对性与实效性。将安全教育与法治教育有机融合,全面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把尊重生命、保障权利、尊重差异的意识和基本安全常识从小根植在学生心中。要完善有关学校安全的国家标准体系和认证制度,对学校使用的关系学生安全的设施设备、教学仪器、建筑材料、体育器械等,严格控制产品质量。加强校园周边综合治理,在学校周边探索实行学生安全区域制度。健全学校安全预警和风险评估制度。教育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区域性学校安全风险清单,及时为学校提供安全风险提示。探索建立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专业服务机制。
《意见》要求,要健全学校安全风险管控机制。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学校要明确安全是办学的底线,对校园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健全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落实学校、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责任。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学校应当积极组织体育锻炼、户外活动等,培养学生强健的体魄。学生在校期间,对校园实行封闭化管理,并根据条件在校门口设置硬质防冲撞设施,阻止人员、车辆等非法进入校园。各类中小学校外活动场所、以学生为主要对象的各类培训机构和课外班等,由地方政府统筹协调有关部门承担安全监管责任,督促举办者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每所学校应当至少有一名专职安全保卫人员或者受过专门培训的安全管理人员。建立校园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凡是在校园工程建设中出现质量问题导致严重后果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一旦查实,承担终身责任并限制进入相关领域。进一步健全警校合作机制,各级教育部门、公安机关和学校要在信息沟通、应急处置等方面加强协作,健全联动机制。
《意见》明确,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学校安全日常管理的职责。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指导。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和学校采购的用于学生集体使用的食品、药品要加强监督检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管。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及周边大气、土壤、水体环境安全的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提供学生集体用车服务的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管,综合考虑学生出行需求,为学生和家长选择公共交通出行提供安全、便捷的交通服务。质量监督部门应在学校建立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监测采集机制。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学校的消防安全检查。综治、工商、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城市管理等部门要落实职责,加强对校园周边特别是学生安全区域内有关经营服务场所、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消除安全隐患。
针对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意见》特别强调,要构建防控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的有效机制。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早期发现、预防以及应对的指导手册,建立专项报告和统计分析机制。学校要切实履行教育、管理责任,设立学生求助电话和联系人,及早发现、及时干预和制止欺凌、暴力行为。对实施暴力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学生,公安、司法机关要坚持宽容但不纵容、关爱又严管的原则,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依法处理,特别是对犯罪性质和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必须坚决依法惩处,形成积极正面的教育作用。教育部门要健全对校园内发生的侵害学生人身权利行为的监督机制和举报渠道,建立规范的调查处理程序。
《意见》提出,要健全学校安全事故应对机制,学校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地方政府要在第一时间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理预案,及时动员、组织救援和事故调查、开展责任认定及善后处理,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健全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处理制度。发生造成师生伤亡的安全事故,有关部门要依法认定事故责任,学校及相关方面有责任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学校无责任的,要澄清事实、及时说明,避免由学校承担不应承担的责任。对围堵校园、殴打侮辱教师、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等“校闹”行为,公安机关要及时坚决予以制止。
《意见》明确,各地要高度重视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将学校安全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和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协调机制,定期研究和及时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切实为学校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和课外实践活动提供支持和保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具体细则或办法,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工作要求,加强沟通协调,协同推动防控机制建设,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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