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海样品走进共享时代
打破样品垄断使用,避免样品重复采集、重复测试及样品管理平台重复建设;分类管理、设置保护期,加强对样品的保护和共享利用。国家海洋局近日发布《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样品管理暂行办法》和《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资料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范深海样品和深海资料管理。
资料图:1月12日,先进深海原油转驳船“SeaLoader1”缓缓从江苏启东中远海工码头驶出,前往海域进行试航。 陈福广 摄
作为《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的两项配套措施,“暂行办法”对样品和资料的管理有哪些新举措?意义何在?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人士。
主体多元化 亟须跨专项跨部门管理
1983年,我国开始深海海底资源调查,调查范围遍及三大洋,调查目的涉及多金属结核、富钴结壳、多金属硫化物、深海稀土及生物环境等。30多年来,我国已完成了40多个大洋航次调查,参与人数数以千计,几乎涵盖了海洋地球科学的所有学科门类。
中国大洋样品馆副馆长、国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研究员卜文瑞介绍说,之前的《大洋样品管理规定》及《大洋样品管理细则》,对规范作为承包者的中国大洋协会的深海样品安全保存、共享使用、成果反馈等工作,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但近年来,我国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调查、勘探开发的主体日益多元化。有关部门纷纷设立相关调查研究专项,开展深海调查研究工作。“亟须建立跨专项、跨部门的深海样品资料管理制度,推进全国深海样品统筹管理、共享利用。”卜文瑞说。
分类管理 推进全国一体化共享利用
记者注意到,两份“暂行办法”各分为总则、资料(深海样品)汇交、资料(深海样品)保管、资料(深海样品)申请与使用、法律责任、附则等6章。
比如,考虑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和相关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资源调查活动的经费来源不同、承担任务类型及工作性质差异,“暂行办法”将深海样品、资料分为由国家财政经费支持活动采集的“国家深海样品”“国家深海资料”和由其他来源经费支持活动采集的“其他深海样品”“其他深海资料”,进行分类管理。
以对国家深海样品的管理为例,样品汇交具有强制性,需在航次现场验收前,或航次结束后1个月内汇交样品、现场相关信息记录、分析测试数据及航次现场报告等;在航次任务验收前,或航次结束后两年内汇交样品处理加工与分析测试信息记录文件、样品分析测试数据、航次报告等。
对其他深海样品而言,汇交人具备深海样品保存条件与共享服务能力的,可仅汇交深海样品目录,同时需按要求提供深海样品共享服务。但不具备深海样品保存条件与共享服务能力的,汇交内容参照国家深海样品执行。其他深海样品的汇交时限原则上参照国家深海样品,具体可由汇交人与深海样品管理机构商定。
卜文瑞说,与分析测试数据和研究成果报告相比,深海样品记录的信息具有客观性、全面性等特征,而人类的认识能力和认识水平却是主观的、历史的,受特定条件下认识手段和认识水平的双重限制,“由于深海样品采集成本极高,统一汇交、归口管理更有利于对样品的保护和共享利用”。
设置保护期 最大限度保护汇交人权益
深海样品、资料的统一汇交与集中管理,奠定了深海样品、资料共享利用的基础。
此外,“暂行办法”通过设置保护期、所汇交样品优先使用等制度设计,最大限度地保护汇交人的权益。
比如,对国家深海样品而言,经汇交人书面申请,国家海洋局审定,一般可设置申请审定后两年的保护期;对其他深海样品,可由汇交人与深海样品管理机构协商设置保护期,保护期从汇交之日起算,一般不超过三年。在特殊情况下,保护期最多可延长至5年。在保护期内样品的共享使用,需征得汇交人的书面同意,汇交人对所汇交样品拥有独享权;保护期满后,汇交人仍享有所汇交样品的优先使用权。
相关人士认为,“暂行办法”通过深海样品、资料的汇交与集中管理、共享服务平台建设、共享利用与使用成果汇集等制度安排,打造深海样品、资料共享统一平台,鼓励用户在统一平台上开展工作,打破了样品、资料资源垄断,降低了学科准入门槛,可以将科学家的关注点由对样品等科技资源的垄断性占有,引向对科技制高点的占领。
但也有人表示,“暂行办法”仍属原则性政策文件,要实现样品资源的集中管理和共享利用,尚需操作层面的相关实施细则、规范性文件及技术标准。特别是对企业来说,如何在实现共享的同时最大程度保护商业秘密,仍需继续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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