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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教师:教龄津贴形同虚设 早该调整了
发布时间:2018-03-06  来源:未知  作者:信息发布中心

  教龄津贴早该调整了

  吴志峰

  教龄津贴,近些年来网络上早已对此议论纷纷。焦点所在,就是在教师工资单上有这么一个项目,但是太过微薄,形同虚设。

  1985年,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原劳动人事部联合颁布了《关于教师教龄津贴的若干规定》。对教龄津贴标准规定为:教龄满5年不满10年的,每月3元;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月5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月7元;满20年以上的,每月10元。

  上世纪80年代,大多数教师工资是百元左右。对于中年教师来说,教龄津贴能够占到教师工资比例的十分之一。这样的比例很合适,再考虑当时的物价因素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教龄津贴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教师职业的尊重,对于提高教师收入水平、激发教师职业荣誉感和工作积极性所起到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30多年过去了,物价和收入水平都在变动,教龄津贴数额却一直是固定的,从当初占教师工资的十分之一,到现在变成占上千分之一。

  为此,近些年的各级两会上也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们多次提出希望国家有关部门提高教龄津贴,网络上也有一致的呼声。

  笔者建议,国家将教龄津贴调整政策纳入工作日程,不采取固定数额的方式,而是依据社会整体物价水平或教师基本工资的数额,建立一个按比例协调联动的办法,规定一个合适的百分比。例如:教龄满5年不满10年的,每月的教龄津贴发放标准为其本人基本工资的3%;满10年不满15年的,为5%;满15年不满20年的,为7%;满20年以上的,为10%。

  这里要特别说一下长期在农村从教、尤其是从教30年以上教师的教龄津贴问题——这是针对这个群体应有的物质激励措施。笔者建议,在调整的基础上,针对这部分教师,要双管齐下:

  一方面,在发放荣誉证书时,应该有一次性奖金。数额标准可以多种多样。可以采取国务院确定具体数额,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区分地域,按一定比例分担的方式,或者是中央财政单独发放,或者是省级财政在中央财政发放数额的基础上再视财力增加的方式。

  另一方面,可以对这些教师的教龄津贴,在上述四个档次的基础上,对在农村从教的,按教龄津贴的上一个档次执行。同时,再增加一个档次——在农村从教满25年以上的,教龄津贴为本人基本工资数的15%。

  笔者认为,采取这样的方式,可以基本上解决教龄津贴长期微薄的问题,也能够切实提高农村长期从教教师的待遇。希望有关部门尽快调查研究,尽早出台相关政策措施,让教师们心情更顺畅,工作更有干劲儿。

  (作者为基层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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