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型 | 服务对象 | 主管部门 | 实施主体 | 备注 |
有 | 无 | 法律法规名称 | 条款 | 条款内容 | 文号 |
1 | A-005923-5923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 第三十三条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将办学类型和层次、专业设置、课程内容和招生规模等有关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 国务院令第372号 | 申请(申报)和审核(登记、备案)类 | 法人 | 教育厅 | 教育厅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 | 第四十七条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的样本应当及时报审批机关备案。 | 教育部令第20号 |
2 | A-005925-5925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本科以下)审计结果备案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 | 第五十条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1日前公布经社会审计机构对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结果。 | 教育部令第20号 | 申请(申报)和审核(登记、备案)类 | 法人 | 教育厅 | 教育厅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 第四十一条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包括,委托社会审计机构依法进行审计,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 国务院令第372号 |
3 | A-005927-5927 | 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校长、董事会成员变更备案 | | √ | 《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 | 学校每年应将教职员及学生名册、教材等送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接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和检查。学校校长、董事会成员如有变更,应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教外综[1995]130号) | 申请(申报)和审核(登记、备案)类 | 法人 | 教育厅 | 教育厅 | |
《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 | 第20项 |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 国务院令第412 号) |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附件2第5项 |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 国发[2012]52号 |
4 | A-003898-3898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开设课程和引进教材备案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 第三十条第三款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将所开设的课程和引进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 | 国务院令第372号 | 申请(申报)和审核(登记、备案)类 | 法人 | 教育厅 | 教育厅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 |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对开设课程和引进教材的内容进行审核,并将课程和教材清单及说明及时报审批机关备案。 | 教育部令第20号 |
5 | A-001911-1911 |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 | | √ | 四川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 第五条 | 从我省转往外省(区、市)的考生,由省教育厅为其出具成绩证明,到接收的省份申请成绩认定。 | 川教[2016]451号 | 证明类 | 个人 | 教育厅 | 教育厅 | |
6 | A-003876-3876 | 四川省示范性普通高中评审认定 | | √ | 四川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管理办法 | 第二条 | 四川省示范性普通高中是指经四川省教育厅评审认定并授牌的普通高中。 | 川教[2015]67号 | 评级认定类 | 法人 | 教育厅 | 教育厅 | |
7 | A-003878-3878 | 四川省示范性幼儿园评审认定 | | √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 | 第二个问题的第四点 | 加强示范性幼儿园建设。 | 川府发[2011]12号 | 评级认定类 | 法人 | 教育厅 | 教育厅 | |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示范性幼儿园标准(试行)》和《四川省示范性幼儿园评估细则(试行)》的通知 | 第一个问题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省级示范性幼儿园的建设工作,积极创造条件,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推动示范性幼儿园建设。 | 川教[2004] 260号 |
8 | A-001942-1942 | 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认证及毕业证书补办 | 8.1 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或毕业证明书认证 | |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八章第三十八条 | 毕业证书遗失可以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出具学历证明书,补办学历证明书所需证明材料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 教职成[2010]7号 | 证明类 | 个人 | 教育厅 | 教育厅 | |
A-001944-1944 | 8.2 补办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明书 | |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八章第三十八条 | 毕业证书遗失可以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出具学历证明书,补办学历证明书所需证明材料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 教职成[2010]7号 | 证明类 | 个人 | 教育厅 | 教育厅 | |
9 | A-003820-3820 | 高等教育学历证书认证 | | √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职能转变方案》及《落实〈教育部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 | (三)转移、委托50项职责第24项 | 高等教育学历证书认定工作,委托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承担。 | 教人厅函[2014]10号 | 证明类 | 个人 | 教育厅 | 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 |
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甲方)与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乙方)签订的《学历认证工作委托代理协议书》 | 正文第二段 | 为开展此项工作需要,并根据乙方要求,现委托乙方作为甲方的代理机构开展学历认证业务。 | 无 |
10 | A-005930-5930 | 办理省内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 | √ |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 第八条 | 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国家教委的统一部署,提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就业的具体工作意见; 2、负责本地区毕业生的资源统计工作,并按时报送国家教委; 3、收集本地区毕业生的需求信息并及时报送国家教委; 4、制订本地区所属院校毕业生的就业计划并及时报送国家教委; 5、组织管理本地区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6、受国家教委委托组织实施本地区高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并负责毕业生的调配派遣和接收工作; 7、组织开展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工作; 8、检查、监督本地区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9、开展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研究和宣传工作; 10、完成国家教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 教学[1997]6号 | 其他类 | 个人 | 教育厅 | 教育厅 | |
第三十一条 | 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和高等学校按照国家下达的就业计划派遣毕业生。派遣毕业生统一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派遣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报到证》由国家教委授权地方主管毕业生就业调配部门审核签发,特殊情况可由国家教委直接签发。 |
11 | A-005929-5929 | 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 第九条 | 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 | 评级认定类 | 个人 | 教育厅 | 教育厅 | |
第十条 |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
第十二条 |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为播音用语的,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批准。 |
第十三条 | 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
第十九条 | 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人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施办法 | 第九条 | 广播电视播音应当使用普通话;使用方言播音的,应当经省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电视和广播可以使用普通话播音,也可以按照规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播音。 |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 |
第十条 | 提倡服务行业的从业人员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行业系统对从业人员普通话水平等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十一条 | 推行普通话水平等级持证上岗制度。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相关专业学生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人员应接受培训和测试。 |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 | 第十五条 | 应接受测试的人员为:1.教师和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2.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3.影视话剧演员;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5.师范类专业、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影视话剧表演专业以及其他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的学生;6.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该接受测试的人员。 | 教育部令16号 |
12 | A-003852-3852 | 四川省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技术装备标准化建设评估 | | √ |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 第九章 | 民族教育 (二十七)支持边境县和民族自治地方贫困县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加强民族地区寄宿制学校建设。 | 无 | 评级认定类 | 法人 | 教育厅 | 教育厅 | |
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四川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 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通知 | 第九章 | 民族教育 (二十七)支持边境县和民族自治地方贫困县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加强民族地区寄宿制学校建设。 | 川委发[2010]18号 |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新形势下 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装备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三、 | 增添措施,奋力推进(一)统筹规划,全力推进中小学装备标准化、信息化建设。(二)保障质量,加快构建教育装备质量监控体系。(三)深化应用,充分发挥教育装备效益。(四)加大考核,建立督导评估机制。(五)强化保障,促进教育装备工作科学发展。 | 川教函[2016]445号 |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教育技术 装备标准》的通知 | 全文 |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积极推动我省中小学标准化建设,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和国家新课程标准要求,结合我省基础教育中长期改革发展需要和经济发展水平实际,制定了《四川省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应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标准》的具体意见和办法,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积极推进中小学校教育技术装备标准化建设工作。 | 川教[2011]61号 |
13 | A-003867-3867 | 四川省教学仪器质量监督检验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第十二条 | 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 主席令第71号 | 评级认定类 | 法人 | 教育厅 | 教育厅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 第十四条 |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 主席令第1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实施条例 | 第九条 | 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国务院令第53号 |
第二十三条 | 从事科研、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
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 | 第十四条 | 下列标准必须执行:(一) 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二)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执行的其他标准 ;(三) 己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 ;(四)企业产品已采用的国家、行业、地方推荐性标准。 |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 |
14 | A-005950-5950 | 颁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 | | √ | 国务院关于发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通知 | 第二十五条 |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符合下列规定,可以取得毕业证书:1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2.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教学实践任务;3.思想品德鉴定合格。获得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后,国家承认其学历。 | 国发[1988]15号 | 其他类 | 其他组织 | 教育厅 | 教育考试院 | 其他组织指高等院校和市州招考办 |
15 | A-005949-5949 | 颁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咨询 | | √ | 国务院关于发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通知 | 第二十四条 |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省考委即应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 | 国发[1988]15号 | 咨询查询服务类 | 其他组织 | 教育厅 | 教育考试院 | 其他组织指高等院校和市州招考办 |
16 | A-005933-5933 | 四川省普通高考成绩查询 | | √ | 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 | 第3条第4小点 | 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查询办法。 | 教学[2005]4号 | 咨询查询服务类 | 个人 | 教育厅 | 教育考试院 | |
17 | A-005951-5951 | 四川省大学英语二、三级考试报名咨询 | | √ |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大学英语二、三级及计算机等级考试职能转移工作的通知》 | 第三条 | 自2016上半年年起,各校不再组织入学新生参加大学英语二、三级考试。 | 川教函[2016]22号 | 咨询查询服务类 | 个人 | 教育厅 | 教育考试院 | |
18 | A-003888-3888 | 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报名 | | √ | 《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施细则(试行)》和《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衔接办法》的通知 | 第十九条 | 四川省教师资格考试暂定一年一次。2016年3月举行一次笔试,5月举行一次面试;从2017年起,笔试每年11月举行,面试每年12月举行。 | 川教函[2015]387号 | 其他类 | 个人 | 教育厅 | 教育考试院 | |
19 | A-005936-5936 | 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国控类专业新增备案(医药卫生类、教育类、司法服务类) | | √ | 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 第十三条 | 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医药卫生、公安司法、教育类等国家控制专业,应严格审查其办学资质。开设“保安”、“学前教育”专业以及“农村医学”、“中医”等医学类专业,应当符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条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开设 | 教职成厅[2010]9号 | 申请(申报)和审核(登记、备案)类 | 法人 | 教育厅 | 教育厅 | |
《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 第十三条 | “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医药卫生、公安司法、教育类等国家控制专业,应严格审查其办学资质。开设“保安”、“学前教育”专业以及“农村医学”、“中医”等医学类专业,应当符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条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开设” | 川教函[2011]647号 |
20 | A-001979-1979 | 民办高校设置审批中校长任职资格证明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第十五条 |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 主席令 第五十五号 | 证明类 | 个人 | 教育厅 | 各省属高校 | |
21 | A-005937-5937 | 高校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 | | √ |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 第二十四条 | 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本人向原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原发证机关应当在补发的同时收回损毁的教师资格证书。 | 教育部令第10号 | 其他类 | 个人 | 教育厅 | 教育厅 | |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的通知 | 第七条 | 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如果遗失,由持证人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教师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档案中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进行核实后予以补发,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补发原因及时间。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 教人[2001]6号 |
第九条 | 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因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持证人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新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审核后收回损坏证书,补发新的教师资格证书,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
四川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工作的通知 | 全文 | 一、依法办理,保障申请人权益。 教师资格证书因遗失或损坏需进行补发或换发是教师资格认定的常规性工作,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办理。 二、严格审核,做好档案管理。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必须对证书持有者所提交的证书补发、换发申请材料认真审核和归档,并在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新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补发或换发的原因、时间,确保新证书与原证书的信息一致。申请换发证书的认定机构需将原证书收回。 三、申请补发或换发教师资格证书者应提供一下材料: 1、《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见附件)原件一份; 2、《教师资格申请表》复印件一份; 3、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 4、补发教师资格证书者,还应提供在当地公开发行报纸上刊登满一月的遗失申明原件。 四、补发或换发教师资格证书的信息需在“网络版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中备案,并作为各级认定机构申领补发、换发教师资格证书数量的依据。 请各市州教育局将此通知转发到所辖的认定机构。 | 川教资[2010]2号 |